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2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
三、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解读(节选重点)…………………………7
四、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介绍………………………………………………………9
五、关于涂料VOC(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检测事项……………………………………..10
六、涂料检测委托单填写样版………………………………………………………………11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建材产品检验所
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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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1:
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又称“锌空气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锌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又称“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等。
(二)锂原电池。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又称“锂空气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三)其他原电池。指锌原电池、锂原电池以外的原电池。
原电池又可分为无汞原电池和含汞原电池。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按0.0005%)的原电池为无汞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汞原电池。
二、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一)酸性蓄电池。一种含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又称“铅酸蓄电池”)等。
铅蓄电池,指含以稀硫酸为主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二)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一种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金属锂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镉镍蓄电池、铁镍蓄电池、锌氧化银蓄电池(又称“锌银蓄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蓄电池(又称“可充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蓄电池(又称“锌空气蓄电池”)、锂氧蓄电池(又称“锂空气蓄电池”)等。
(三)氧化还原液流电池。一种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钒液流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是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钒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
(四)其他蓄电池。除上述(一)、(二)、(三)外的蓄电池。
三、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四、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五、其他电池
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附件2:
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文件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89741/content.html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文件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91341/content.html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解读(节选)
1、关于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节能环保。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是由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提出的,环保部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已有数年,绿色税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2、关于征税的法律效力
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3、关于征收时间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2月1日前或者后,涂料企业可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将自身企业的产品送到有资质的、通过国家(认证委认可委)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开具检验报告单,税务部门依据检验报告单确认哪些产品超过起征点,应该征收消费税。如果是2月1日过后送检的,检验结果确认后,消费税从2月份起计,企业补缴或追缴消费税;企业每年的型式检验报告单视为有效。
4、关于VOC概念和起征点。
此次VOC采用了中国涂料行业的定义: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关于起征点。
含量低于420 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5、关于征收范围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此次征收VOC消费税,只针对涂料产品本身,且不重复征税。征收范围界定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
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17类。
6、关于征收对象
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征收对象主要是涂料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也属于生产企业,对涂料流通环节和施工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换句话说,涂料销售公司、涂料运输公司、涂装企业不征收消费税,涂料原材料生产企业也不征收消费税。国外涂料生产企业同品牌进口到中国要征收消费税。
7、关于征收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为4%。
8、
关于征税的检测机构
凡是省、直辖市及以上的涂料检测机构,只要有相关资质,只要具备VOC检测能力,均可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用于判定是否可以征收消费税。主要有以下检测机构: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石油和化学工业橡塑与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机构简介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浙江省质检院”)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专业从事产品质量检测、研究及技术服务的省级权威技术机构。1993年4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浙江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2012年2月经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正式更名为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质检院附设
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国家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质量检验中心;拥有电器CB实验室,是国内为数不多的CB实验室之一;设有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国家人社部批准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浙江省质检院现有各类技术人员500余人,其中博士(含博士后)12人,硕士180多人,教授级高工11人,高级工程师75人。现有实验室总面积51000多平方米,其中杭州下沙新基地、西溪基地、下沙建材实验室面积共33000多平方米,同时在浙江嘉兴、绍兴、海宁等地建立异地实验室共18000多平方米。目前已有1700多项产品和参数的检测能力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9400多项产品和参数的检测能力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浙江省质检院主要承担政府委托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QS检验;企业委托的国内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检验,国际认证检验;社会各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贸易验货;以及各类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浙江省质检院按照ISO/IEC 17025国际标准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严格遵循“公正守则、优质高效、科学创新、铸就一流”的质量方针,凭借一流的人才、一流的装备、一流的管理和一流的服务,切实履行质检技术机构的社会职能,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服务,为社会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关于涂料VOC(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检测事项
一、涂料VOC(挥发性有机物)简介
VOC(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VOC(挥发性有机物)广泛存在于各类涂料中,包括各类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热熔型涂料和粉末涂料等。VOC的主要成分有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
二、涂料VOC(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标准
GB/T23985-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9《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三、涂料VOC(挥发性有机物)送检注意事项
1、 在涂料消费税征收范围中17个涂料大类里,每一大类涂料中还有若干小类,如醇酸树脂类涂料中有醇酸清漆,醇酸色漆(按颜色)等小类,每个企业送检产品应注明各小类产品。
2、 企业在送检时需注明
施工方式(如刷涂、辊涂、喷涂等)、
施工配比(如需要添加的稀释剂量)等信息。如同一产品有不同施工方式或配比,建议分别做相关检测。因为不同施工条件下的VOC含量和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会不同。
3、 建议在做涂料VOC项目检测的同时,对该样品做
型式检验,以避免为了VOC项目达标,导致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